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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浏阳市贵康供应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违字〔2021〕0058号)

2021-08-30 16:01:3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大鹏海关发布关于浏阳市贵康供应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违字〔2021〕0058号)。

浏阳市贵康供应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潘兰芝

2021年06月06日,浏阳市贵康供应链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远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持报关 单531620210161063116,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女上衣/针织|上衣|女式|棉制|无 牌|无货号,商品编号6104320000,数量:28860件,重量:6035千克。2021年06月11日,经大鹏 海关查验四科查验,实际出口货物为女上衣/针织|上衣|女式|棉制|CHOCOLATE牌|无货号,数 量:2544件,重量:509千克,案值为人民币114.9836万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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