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26日,山东省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济市监罚【2021】35号),涉及曲阜昆仑能源有限公司在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过程中,在用压力容器日常巡查、月度检查等记录不完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气瓶充装作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案件类别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途径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特种设备 | 1 | 济市监罚【2021】35号 | 曲阜昆仑能源有限公司在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过程中,在用压力容器日常巡查、月度检查等记录不完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气瓶充装作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 曲阜昆仑能源有限公司在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过程中,在用压力容器日常巡查、月度检查等记录不完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气瓶充装作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第十三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和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 | 罚款 |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三):“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一)(二):“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一):“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的规定, | 曲阜昆仑能源有限公司 | 91370881696883250W | 王守震 | 1、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限15天;2、处捌万元整罚款。 | 2021/8/25 | 自动履行,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以内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