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块钱虽然不多,但你们为我出了一口气,谢谢你们!”日前,河南省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把群众“小事”作为履职“大事”,通过一起“诉转案”,对辖区一超市作出罚款3元的行政处罚,消费者表示十分满意。
7月6日,曹先生投诉在某超市购买的素莲夹,价签标价5.98元/斤,付款后发现支付的小票显示的价格为6.68元/斤,价签与实际收费不符。接到投诉后召陵分局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原来,该超市以5.98元一斤的价格购进了2.8斤素莲夹,其营业员在上货时,因工作失误将购进价格标注成了销售价格,当天一共销售了8.8元的素莲夹,违法所得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以罚没款3元的行政处罚。(来源:漯河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