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8月13日,安徽怀远县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关于怀远县褚集益民自来水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怀)市监罚字〔2021〕889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罚字〔2021〕88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称号)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号 | 怀远县褚集益民自来水有限公司 | |
注册号 | 91340321MA2PHM321H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附加不合理条件收取自来水费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5000元整上缴国库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8月11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罚字〔2021〕889号
当事人:怀远县褚集益民自来水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321MA2PHM321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荣梅
2021年6月30日,接12345县长热线投诉单,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怀远县褚集镇政府西100米的怀远县褚集益民自来水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按每月最低用水基数4吨收取水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当日,进行案源登记,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开始,在向周边用户收取水费时,对每月实际用水不足4吨的用户,统一按照最低用水基数4吨收取,其中自来水价为1.75元/吨,四个月进行一次抄表收费,对实际用水不足4吨的用户共收取28元自来水费。根据《怀远县发改委关于完善我县农村自来水价格有关问题的函》(怀发改字〔2018〕85号)有关规定:“二、确定两部制水价每月基数为3吨,即不足3吨的按3吨收取,超出3吨的据实收取,以上农村自来水价格为临时价格,从2018年12月执行,执行期为一年”。当事人为增加收入,弥补亏损,在执行期到期后仍继续向用户收取最低用水基数,将多收取的价格用于日常经营活动。因当事人账目混乱、收入凭证残缺不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取最低用水基数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收取最低用水基数的收费时间、牟利情况等违法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实际情况;
证据(四)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 (五) 当事人收费票据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实际收取自来水费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七)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授权人经授权具有全权代表当事人处理该案的资格;
证据(八)当事人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九)当事人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入凭证部分缺失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从轻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和积极配合调查的事实。
我局于2021年8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怀)市监罚告字〔2021〕88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收取每月最低用水基数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行为:(二)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之规定,已构成附加不合理条件收取自来水费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并且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章第四节第302条:“1.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1)商品货值或服务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之规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怀远县农村合作银行(帐户:怀远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20000247485110300000026)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