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7月28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马鞍山市树林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树林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
当事人:马鞍山市树林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500MA2UQRKX0F
2021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马鞍山市树林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大厅前台发现含有“树林教育暑期课程火热招生中”内容的广告单页共35份。该广告单页中含有“我们的教学团队 小学老师 语文老师:陈某某,常年参加市小学语文期末测试命题及市小升初考试命题”等内容。当事人涉嫌发布含有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内容的广告。2021年5月20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自2020年5月15日正式对外开展中小学文化课程非学历教育培训,有碧云天校区、华城校区(正在筹办)两个校区,提供中小学的语文、数学、英语等课程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陈老师,原安徽省马鞍山实验小学语文老师,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在当事人公司主要教授小学语文课程。陈老师受马鞍山市教育局教科院委托参加过2016-2020学年语文期末试卷、2018年七年级新生语文入学测试等命题工作。当事人为了宣传授课老师及相关课程,委托马鞍山市山花印务有限公司,让其设计制作广告单页和易拉宝海报。广告单页和海报中宣传“陈老师常年参加市小学语文期末测试命题及市小升初考试命题”,构成了明示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当事人委托马鞍山市山花印务有限公司设计制作了广告单页(A3,157克铜板纸双面彩色印刷)1000份,易拉宝海报(画面 60*160)1个,共支付费用405元,故本案中广告费用为405元。
2021年7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马市监稽告字〔2021〕411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发布含有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明示或者暗示有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广告费用为405元,不足一万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298】:“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的罚款。(1)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下的;(2)致使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下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法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罚款40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