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湖北省药品监管局发布对广水市中医医院的处罚决定书。详情见下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鄂随药监药罚〔2021〕002号 | 配制使用劣药案 | 广水市中医医院 | 彭长辉 | 12421381421108933M | 广水市中医医院配制的批号为20200508的振中丸,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 “性状”项和“检查”项“重量差异”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 广水市中医医院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鄂市监法[2020]18号),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八款和第十二条等法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 主动履行 2021年7月9日 履行完毕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