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天津市乐东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被罚款10000元

2021-07-19 17:53: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津市监和罚〔2021〕118号天津市乐东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详情见下表。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市乐东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天津市乐东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91120103MA0747T099


刘子成

津市监和罚〔2021〕118号

经查,天津市乐东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至2月份期间在天津广播电视台天津都市频道和天津体育频道发布了“魏氏青紫堂”商品商业广告。经核实,“魏氏青紫堂”产品实际名称是“磁疗骨痛贴”,属于国家批准的医疗器械,批准文号为甘械注准20172260014,在广告中通过“正骨世家青紫堂五代传人”魏兆慧女士的名义来宣传产品功效,使用了“膏药贴上以后,一般3-7天风湿就能拔出肌表,表皮就能呈现出青紫状的颜色”等广告宣传用语,进而达到推荐产品目的。当事人共发布上述广告10次,支付广告费5000元。

罚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10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401



(责任编辑:贤达)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贞丰长田聚焦提质增效促茶产业升级

  • 武都花椒:一张精致的名片

  • 游客“黑名单”不能止于“墙上画虎” ...

  • 《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不得在 ...

  •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针对辖区内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