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安徽王大拿永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采用互联网交易的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当事人:安徽王大拿永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521550187316A
2021年4月30日,我局接到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博检行公建〔2021〕19号)。上述《检察建议书》显示:位于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的永康药店(博望店)存在第三方交易平台美团APP上销售处方药以及在买药人无需提供处方的情况下,即可完成销售处方药订单的违法问题,且违法情形处于持续状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我局立即查处永康药店(博望店)在第三方交易平台美团APP上销售处方药以及不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2021年5月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徽王大拿永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马鞍山博望区博望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21年3月20日、2021年3月25日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美团APP分别销售了头孢克洛分散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1126)1盒、3盒,该单位提供的上述两笔交易的对应的处方,处方中药品名称、数量及处方开具时间与实际销售情况不一致。2021年5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安徽王大拿永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马鞍山博望区博望店为安徽王大拿永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分公司、药品连锁销售门店。安徽王大拿永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取得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统一负责管理各门店在电商平台销售的药品,故本案当事人为安徽王大拿永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
对于上述2笔头孢克洛分散片网售订单,安徽王大拿永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马鞍山博望区博望店未留取到平台提供的处方,于是先利用本店会员信息在本店计算机系统上进行登记,后自行补开处方,导致3月20日的销售订单对应的是3月21的处方。该店3月21日、3月25日开具的处方上患者姓名等信息均不是实际购药人所提供。2021年5月13日,安徽王大拿永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运营部工作人员提供了3月20日、3月25日通过“美团”平台销售头孢克洛分散片的后台订单截图2张,该截图显示的处方信息(处方编号、临床诊断、医师、药师等)与该公司博望区博望店计算机系统中的处方登记信息、店内留存电子处方信息均不一致,且无“用药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信息。该运营部工作人员称该截图是代运营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提供的,事前安徽王大拿永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无人见过截图中的处方。
当事人与对代运营公司开放计算机管理系统端口,代运营公司依据当事人计算机系统更新平台上药品库存、价格信息,“美团”平台上显示的药品库存和价格与店内实际一致。当事人未验证过代运营公司提供的网络销售药品流程能否有效拦截不合法订单,也未验证过代运营公司提供的数据真实性。上述2笔无处方网售头孢克洛分散片订单均未拦截。
当事人于2021年6月4日出具情况说明,确认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调查取证的7种处方药存在无需处方便可网络销售的情况;对于上述2笔头孢克洛分散片网售订单,平台未提交处方,代运营公司在我局调查时补开处方。由于“美团”博望地区派送点关闭,该公司博望地区的“美团”业务已于2021年4月24日关闭。2021年5月8日现场检查时,已无法获取安徽王大拿永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马鞍山博望区博望店即时网络销售药品情况,故使用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图片显示信息计算货值。截图所示安徽王大拿永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在第三方交易平台美团APP上可直接销售的处方药货值为1838.8元;该公司伪造处方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美团APP销售头孢克洛分散片4盒,货值104元。综上所述,本案货值金额为1942.8元。
我局于2021年7月5日向安徽王大拿永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采用互联网交易的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且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适用吸收原则,从重处罚。
当事人为药品连锁零售企业,未对本公司网络销售药品流程进行验证,具有从重情节。当事人通过伪造处方的方式销售处方药,具有主观故意。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及第四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规定,按照吸收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6倍罚款3108.4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