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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o被北京交通委约谈后拒不改正被罚5万 此前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数十次

2021-07-07 16:49:0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闫冬)据企查查,近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与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的案件公开。

据悉,自2019年底起,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运营的ofo平台处理投诉人员缺失,不能及时受理、处理社会投诉举报,经原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因机构调整,其相关职能现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承担)约谈责令重新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构成未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经约谈拒不改正。此行为违反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2020年5月14日,原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作出京交法(9)字09ZXC2000006《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处以50000元罚款。该《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经催告后,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来源:企查查

经审查,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作出的京交法(9)字09ZXC2000006《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经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催告其履行义务后,被申请执行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且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现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于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京交法(9)字09ZXC2000006《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通过查询,本网还发现,ofo公司2017年以来,因为违法占用人行道、未经批准占用道路进行经营、未经许可占用道路摆摊设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等被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津市红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多部门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成立,注册资本1500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陈正江。去年6月,该公司被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此外,该公司多达267次被限制高消费。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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