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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奈儿又以次充好!罚款21万以及没收违法所得

2021-07-02 17:47: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日前,香奈儿(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奈儿)新增一则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类型为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处罚内容为没收违法所得52143.44元,罚款212957.71元。处罚单位为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静处〔2021〕06202100052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8月26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113-116、212铺位的分公司香奈儿(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分公司销售的品牌为CHANEL的连衣裙【货号:P60859,经销商:香奈儿(中国)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经上海纺织集团检测标准有限公司检测,于2019年9月6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19SJ00231),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测,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检项目共17项,其中连衣裙(裙上部里料)-纤维含量、连衣裙(裙下部里料)-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上述检测依据和相关规定,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5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月,当事人从香奈儿香港公司采购上述经抽检不合格的连衣裙6条。当事人将上述连衣裙全部铺货至其下属分公司香奈儿(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分公司,以零售价人民币52500元/条的价格销售。截至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之日,销售3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6443.61元,库存3条(含备样1条)。本案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83943.61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2143.44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连衣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当事人所经营的连衣裙经检测仅1项不合格检测项目(纤维含量),虽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但销售数量较少,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社会影响轻微,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材料,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连衣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一是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二是没收商标为CHANEL的连衣裙【货号:P60859,香奈儿(中国)贸易有限公司】3条(含备样);三是罚款人民币21.295771万元;四是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214344万元。

据了解,这已经是近年来香奈儿第三次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发布虚假广告

2020年11月,香奈儿还因发布虚假广告,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万并责令。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静处〔2020〕062018001013号。

据悉,当事人在不具有美白祛斑功效的普通化妆品广告中,使用了宣传“祛斑美白”功效的广告用语,误导消费者购买,并引起了两件消费者投诉。广告发布期间,“香奈儿光采晚安修护面膜”广告页面的点击浏览量共726次,售出商品121件;“香奈儿奢华精粹乳霜(轻盈)” 广告页面的点击浏览量共21231次,售出商品27件。当事人于2018年6月15日修改了广告页面。香奈儿(中国)官网由当事人制作、审核、发布、维护,以上两款商品广告无广告费用。

在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香奈儿以次充好被罚不是第一次。早在2017年2月,香奈儿因“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414341.4元;罚款1300000元;责令停止销售。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黄市监案处字〔2017〕第010201510261号。

公开资料显示,香奈儿(中国)贸易有限公司2001年2月成立,注册资本1300万美元。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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