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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海关关于福建齐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走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7-02 17:17: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7月1日,福州海关网站发布平潭海关关于福建齐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走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岚关缉查字〔2021〕00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潭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岚关缉查字〔2021〕0005号

当事人:福建齐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以超,企业编码:35128400B2。联系地址:平潭县澳前镇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23号楼一层GH(自贸试验区)。当事人:平潭红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翁训兴,企业编码:35128600KH。联系地址:平潭县澳前镇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23号楼一层IJ(自贸试验区)。

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间,当事人福建齐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协公司”)与平潭红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康公司”)以“4139”贸易方式分批向平潭海关申报进口玉山高粱酒、金门高粱酒956瓶共计555300毫升(报关单号:351520191159005874、351520201150002206、351520201150002646、351520201150004957)。上述货物进入小台市场后由齐协公司及红康公司调拨入齐协公司位于市场内商铺销售。2019年10至2021年1月间,齐协公司与红康公司商定后,指派公司员工王龙、林丽等人通过制作、使用虚假消费凭证并雇佣他人将上述货物伪报为个人在市场内消费商品的方式携带出区,再集中放置于齐协公司向平潭自由贸易区两岸发展有限公司租用的位于小台市场外的2号冷藏柜后于2021年1月7日被查获。经平潭海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完税价格人民币126339元,偷逃税款人民币70675.56元,其中齐协公司偷逃税款人民币67455.04元,红康公司偷逃税款人民币3220.52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王以超、翁训兴查问笔录,王龙、林倩英、周裕飞、林我春询问笔录,你单位、红康公司工商资料,涉案货物销售及消费记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齐协公司及红康公司作为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内经营者,在明知酒精度在12度以上的酒类商品属于携带入境数量限定商品,通过制作、使用虚假消费凭证并雇佣他人将白酒伪报为个人在市场内消费商品的方式携带出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齐协公司涉案走私货物:玉山台湾原窖12年陈高礼盒-葫芦瓶52度102瓶共计51000 毫升、金门高粱酒58度白标588瓶共计352800 毫升、金门陈年高粱酒礼盒装56度60瓶共计 36000 毫升、玉山台湾高粱酒八年陈高52度60瓶共计42000 毫升、金门高粱酒58度千日醇66瓶共计49500毫升;

2、没收红康公司涉案走私货物:金门高粱酒垂直年份礼盒58度80瓶共计24000毫升。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06月29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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