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马鞍山金色新天地分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处罚书原文如下: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马鞍山金色新天地分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当事人: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马鞍山金色新天地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500MA2NRC9257
案件来源为举报。2021年4月19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平台接到举报,称在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马鞍山金色新天地分公司购买一袋名称为“COCO马卡龙夹心饼奶油味”商品,商品标签价格为9.7元/袋,收银台结账价格为11.8元/袋。执法人员根据举报,通过查看当事人店内商品标签、销售记录等资料,发现该单位存在商品标格与实际结算不符的行为,消费者举报问题属实。
2021年4月22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确认:1、举报人2021年4月17日在该超市购买了名称为“COCO马卡龙夹心饼干奶油味”商品(净含量:376克),提供了商品标签价格和收银机结账价格图片,陈述了该单位的违法事实。
2、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20日对该商品做促销活动,商品名称为“COCO马卡龙夹心饼干(奶油味)”(生产日期:2021年1月2日,保质期:12个月)。该商品进价为10.4元/袋,活动标签价格为9.7元/袋,收银结账价格为11.8元/袋。截止到4月20日,该商品库存12袋,销售4袋,剩余8袋未销售,销售价格均为11.8元/袋。当事人对销售事实无异议,在其销售系统里有准确记录。本案货值金额为47.2元,违法所得5.6元。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供整改报告、整改后商品销售价格图片和商品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事实已完成整改。
当事人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本案中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整改到位,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章第四节【273】中“《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安徽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一条、《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关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经营者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6元;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