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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众联世纪联华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被处罚

2021-06-16 16:48: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6月15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天津市宝坻区众联世纪联华超市(吴琴英)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钟案〔2021〕8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众联世纪联华超市(吴琴英)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6HLYU4U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正大街9号

经营者:吴琴英

身份证号码:332522197709******

联系电话:135529*****  

联系地址:浙江省嵊州市******

2021年4月22日,本机关接到投诉,投诉人称2021年4月22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正大街9号的天津市宝坻区众联世纪联华超市购买了一袋麦特龙朱古力夹心饼,已经超过保质期。根据投诉,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2日对天津市宝坻区众联世纪联华超市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该超市内货架上摆放有4袋麦特龙朱古力夹心饼,其中1袋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制造商:宜昌华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半月镇枯树岭;净含量:128g;生产日期:2020年4月13日;保质期:常温12个月)。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故于2021年4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0年6月29日从位于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道建昌道与外环线交口处(兴耀粮油食品批发市场兴隆仓储配送中心底商10号)的天津市诗彤食品商行购进麦特龙朱古力夹心饼(制造商:宜昌华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半月镇枯树岭;净含量:128g;生产日期:2020年4月13日;保质期:常温12个月)20袋,进价1.7元/袋,用于销售,销售价3元/袋。至2021年4月22日检查时,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麦特龙朱古力夹心饼1袋,剩余超过保质期的麦特龙朱古力夹心饼1袋。上述行为满足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共计6元,违法所得共计1.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1年4月22日,投诉方提供的在天津市宝坻区众联世纪联华超市购买的超过保质期的麦特龙朱古力夹心饼及票据凭证的照片影印件1份,共4页,证明被投诉方吴琴英销售给投诉方的食品种类、价格的情况。

(二)2021年4月22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正大街9号的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取证单6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三)2021年4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影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和负责人身份。

(四)2021年4月25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情节。

(五)2021年4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麦特龙朱古力夹心饼购进票据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购进麦特龙朱古力夹心饼的渠道、日期、数量和价格。

(六)2021年4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向天津市诗彤食品商行索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购进麦特龙朱古力夹心饼时履行查验供货方经营资格的义务。

(七)2021年4月25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八)2021年5月21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正大街9号的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取证单8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九)2021年5月21日,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对天津市宝坻区众联世纪联华超市(吴琴英)行政处罚信息截图影印件,证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的事实。

本机关已于2021年6月1日将津市监宝钟案〔2021〕8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相关票据及供货方资质文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货值金额较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减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麦特龙朱古力夹心饼1袋;2.罚款1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3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6月7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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