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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鑫冉烧麦店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被处罚

2021-06-16 16:53: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6月15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天津市宝坻区鑫冉烧麦店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潮案〔2021〕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天津市宝坻区鑫冉烧麦店(陈常意)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70H0K3F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水岸蓝庭底商1-115                                              

经营者:陈常意                      

身份证号码:429006********1538                      

联系电话:134774*****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湖北省天门市黄潭镇向张咀村五组4号         

违法事实:2021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两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陈常意、王翠美,二人健康证明有效期均截止至2021年04月24日,已超过有效期限,该两名工作人员均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的现场情况。

2.2021年4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2021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事实情节。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申请举行听证。               

案件性质: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案件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的规定。

依据《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食品摊贩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5月26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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