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天津市宝坻区云缘百货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处罚

2021-06-16 16:48:2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6月15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天津市宝坻区云缘百货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林案〔2021〕4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云缘百货商店(张宏敬)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6TQ9M9G

经营场所: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账房村**********

经营者:张宏敬                        

身份证号码:12022419******5721

联系电话:156******22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账房村**********  

2021年3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的4袋“苏琪脆饼(椒盐味)”饼干(每袋净含量118克)和5盒“纤与仟层白巧克力味手工烧(糕点)”(每盒净含量138克)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仍在经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填写并依法送达了津市监宝林〔2021〕10322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当事人店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的强制措施。我局于2021年3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

根据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0日从天津市宝坻区冠明食品经营部处购入“苏琪脆饼(椒盐味)”饼干10袋和“纤与仟层白巧克力味手工烧(糕点)”15盒,在店内销售。截至2021年3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的已超过保质期的4袋“苏琪脆饼(椒盐味)”饼干和5盒“纤与仟层白巧克力味手工烧(糕点)”仍在销售中,当事人的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57.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1年3月2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取证单1份,共12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二)2021年3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三)2021年3月24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情节;

(四)2021年3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及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进货日期、数量和价格并且履行了查验供货方经营资格的义务;                             

(五)2021年3月24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情况;

(六)2021年4月12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账房村的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取证单1张,共3页,证明再次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2021年5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相关票据及供货方资质文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货值金额较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减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苏琪脆饼(椒盐味)”饼干4袋和“纤与仟层白巧克力味手工烧(糕点)”5盒;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5月25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临高美良村推行公司+农户种植五指毛 ...

  • 贵州万山:从“小菌棒”走向“大品牌 ...

  • “尚俭崇信,守护阳光下的盘中餐”宁 ...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执 ...

  • 重庆市涪陵区集中开展儿童玩具市场打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