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桂林海关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桂缉检罚字[2021]0002号),涉及桂林恭城丰盛园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桂林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报送表 填表时间:2021.6.8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桂缉检罚字[2021]0002号 | ||||
执法依据 | 《出入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
案件名称 | 桂林恭城丰盛园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 ||||
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 桂林恭城丰盛园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2348567964D,法定代表人:余运中 | ||||
违法事实和理由 | 桂林恭城丰盛园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企业未开展出口月柿包装、生产的情况下,应他人要求,分别于2020年12月及2021年1月出具编号为D0001及D0002两份《输俄出境水果供货证明》供他人向满洲里机场海关报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伪造产地供货证明的违规行为。 | ||||
处罚结果 | 对当事人桂林恭城丰盛园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科处罚款3000元。 | ||||
救济渠道 |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
其他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