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湖南省金实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521580942693L
住所(住址):邵东县廉桥镇天坪村
法定代表人:孙四清
2020年12月15日,省局检查分局在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卫生院检查时发现:该院中药房、病房(一)内库存所有中药饮片无厂名、产地、批号和生产日期等信息,也无合格证证明。该院提供的中药饮片销售清单、发票及汇款凭证均显示为湖南省金实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出具和收款。
经查实,你公司与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卫生院有销售中药饮片的业务往来。与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卫生院的业务往来由你公司业务员阳东杰经手,自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湖南省金实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与阳东杰签订了劳动合同,未交“五险一金”,阳东杰所经手的业务,其销货清单、销售发票均为你公司出具,货款汇入你公司财务账户,阳东杰劳动报酬根据业务提成5%由你公司发放。我局执法人员出示的由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卫生院提供的双方签订的质保协议、湖南省金实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授权给阳东杰的法人委托证明书为你公司出具。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卫生院现场查封中药饮片均不是你公司生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湖南省金实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资料》复印件1套,内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580942693L)、《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证号:湘20160180,分类码:Y)、《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复印件共3页,证明当事人购销药品的主体合法性。
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卫生院、湖南省金实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实际状况。
3、湖南省金实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员工、业务员花名册,阳东杰身份证复印件,湖南省金实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授权给阳东杰的法人委托证明书,湖南省金实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与阳东杰签订的2018、2019、2020三年的劳动合同,邵东市中药饮片行业协会出具的“关于聘请的中药饮片销售业务员的情况说明”,湖南省金实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销售提成表(2020年),证明阳东杰与湖南省金实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聘用关系。
4、湖南省金实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卫生院中药饮片购销情况说明”,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卫生院出具的“关于我院购进中药饮片有关情况的说明”。
5、询问笔录4份,证明以上相应事实。
6、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卫生院现场查封中药饮片的照片,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卫生院提供的湖南省金实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出具的销货清单、销售发票复印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一条和《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药行罚告〔2021〕16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
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