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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南鸿安鑫盛医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药罚〔2021〕05号)

2021-05-21 10:31:07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药罚〔2021〕05号)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药罚〔2021〕05号)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药罚〔2021〕05号)

  当事人:湖南鸿安鑫盛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111MA4PQUMK49

  住所: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69号新日域(湖南)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标准厂房E栋2楼北面

  法定代表人:陈球安

  2021年1月,我局收到吉林省局案件移送函,函告你公司经营了国家药品抽检不合格药品(品名:石斛夜光丸,批号:190505,规格:7.3克/袋X12袋/盒,标识生产单位:吉林省通化博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合格检验项目:【鉴别】(4)薄层色谱项不符合规定。函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国抽检验报告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出具的复检报告复印件各一份。2021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不合格报告书现场送达,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湘)药监药责改〔2021〕3-02号,经你公司核对,确认销售过上述产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该批药品应定性为劣药。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从吉林省天赐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190505批号石斛夜光丸240盒,购进单价7.50元/盒,购进金额共计1800.00元。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4月3日以9.66-11.50元/盒不等的价格销售给黔西县百年福寿药业有限公司、沈阳恒信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新生活广场店阳西县杏林瑞祥药馆等19家下游客户,至报告送达日止,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2371.44元。至调查终结日止,未有上述药品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湖南鸿安鑫盛医药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资料》复印件1套共9页,公司法人代表陈球安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购销药品的主体合法性。

  2、190505批号石斛夜光丸的购进发票、随货同行单及验收入库单复印件共2页,《付款申请单》和《长沙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受理凭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该批药品的《成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1份共1页,销售该批石斛夜光丸药品给下游客户的销售发票及销售清单等资料复印件1套共48页,证明当事人该批药品购进价格及销售流向和销售金额。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湖南鸿安鑫盛医药有限公司时的实际状况及对相关证据材料的问话佐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应定性为销售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药行罚告〔2021〕5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

  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销售190505批号石斛夜光丸的违法所得571.44元。

  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长沙支行江滨支行,账户:36812010010024962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5月12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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