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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嘟嘟自选商店收“警告”罚单

2021-05-08 10:03: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丽执罚〔2021〕33号),涉及天津市东丽区嘟嘟自选商店。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执罚〔2021〕33号

当事人:天津市东丽区嘟嘟自选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0L430950224

经营场所:东丽区驯海路一号

经营者:张**

2021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天津市东丽区嘟嘟自选商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散装食品胃康卷(生产日期:2021年3月5日)外包装及容器未标明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同日经批准,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3月22日从天津市河北区饴得食品批发部以105元/箱的价格购进1箱胃康卷,后将该产品拆零后放在散装食品货架容器内以计量称重形式销售,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大包装胃康卷产品合格证,显示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5日。上述散装销售的胃康卷外包装上标明了产品名称、生产厂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信息,但当事人未在散装食品容器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满足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案发后当事人将上述散装食品下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3.经营者张洪梅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详细情况;4.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的来源、时间、数量、价格;5.当事人将胃康卷下架后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

2021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丽执罚告〔2021〕3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30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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