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5月7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立天唐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的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当事人 姓名 | 处罚决定日期 |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 |
济市中市监检处字〔2020〕6号 | 上海立天唐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 | 罚款 | 经查明,当事人是由济南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选聘对济南唐人中心A2、A3、A4、A5地块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当事人出于小区内水质考虑,与青岛海飞驰电子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其代理商济南泉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小区内绿地上安装8台海飞驰牌自动售水机,合约期一年。合约期间,安装维保单位济南泉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按合约每月向当事人支付运营管理费200元水卡/台,该款项共计19200元。该运营管理费是通过济南泉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当事人所持有的水卡充值的方式缴纳,目前水卡内已无结余。上述经营收益当事人未入账,未缴纳相关税款。当事人在经营中,未向小区内业主公示上述收益,在使用前也未征求业主的同意。 当事人在办理分公司设立登记时,通过当时公司的员工(现已离职),到济南市市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并于2015年7月27日取得分公司营业执照。当事人及负责人并未向房东缴纳过租金费用,也从未在市中区二环南路1299号银丰花园3号楼2单元204室的经营场所从事过经营活动。经该场所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当事人登记的银丰花园3号楼2单元并无204室,且当事人从未在银丰花园3号楼办公经营过。截止目前当事人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手续。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是济南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选聘对济南唐人中心A2、A3、A4、A5地块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小区内公共绿地属于小区内物业共用设施,在小区公共绿地安装自动售水机并收取运营管理费属于利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案涉运营管理费属于当事人利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入。当事人经营小区内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使用方式和用途应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未作决定的,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当事人在未经业主大会决定和相关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经营小区内绿地所得收益擅自作为物业工作人员饮水的费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的扣除比例由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使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提交虚假的房屋租赁协议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取得分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和第七十九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因未按照规定使用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于2020年1月10被我局处罚,在当事人提供的经营性收支情况表中并未体现自动售水机运营管理费的收益情况。而当事人在使用该收益资金时并未经业主大会决定和相关业主同意,且在被我局处罚后仍未改正。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的违法行为符合【较重】情形。 当事人被济南唐人中心小区众多业主集中投诉举报,且相关业主情绪激动、反响强烈,而当事人在2020年6月份与现物业完成交接退出小区物业管理,致使我局在当事人的服务场所和登记的经营场所均未联系到当事人,案件被迫中止调查,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鉴于当事人后期主动与我局联系,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条“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公司登记,未侵害他人利益或者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分公司登记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符合【一般】情形。 依据《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60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第七十九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00元,上缴国库。
| 罚款共计210000元,上缴国库。 | 91370103306875432B | 上海立天唐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 2021年4月22日 |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