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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专用权 杭州市上城区一家食品商店被罚

2021-04-27 18:13:1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杭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假冒、侵权专利案件1772件,立案查处商标侵权案件547件,罚没款1367.66万元,立案查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件49件,罚没款20.72万元,挽回经济损失146.62万元。近日,杭州市2019-2020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公布,涉及杭州市上城区某副食品商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侵犯“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杭州市上城区某副食品商店购入一批散装茶叶和一批印有“西湖龙井”字样的铁罐、铁盒、塑料包装袋、纸质标签,到店后将部分茶叶自行称重,以约50克一袋的标准分装进印有“西湖龙井”字样的塑料包装袋里,塑封以后再装进印有“西湖龙井”字样的铁罐和铁盒里,在外包装封口处张贴“西湖龙井 2019 新茶”、“明前龙井”等标签,摆放在其店内货架上进行销售。据当事人陈述,这批散装茶叶是浙江丽水种植的散装龙井茶,该批散装茶叶共11斤,总价9480元。当事人用于包装茶叶的铁罐、铁盒、塑料包装袋和纸质标签系同时在杭州某茶叶市场低价购入。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合格证明及供货方的资质证明等材料。

2019年3月18日,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印有“西湖龙井”铁罐包装的“西湖龙井 2019 新茶”12罐、铁盒包装的“西湖龙井”1盒,被执法人员依法查获。经核实,涉案茶叶销售时,2019年的西湖龙井茶尚未开采。

“西湖龙井”是依法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权利人是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经该协会辨认后,该协会出具了《复函》,结论是当事人所销售的茶叶侵犯了“西湖龙井”证明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对“西湖龙井”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辨认结论均没有异议。

二、定性和法律适用

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通过自行分装的方式,在同类商品(外地龙井茶)上使用“西湖龙井”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所指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印有“西湖龙井”商标的铁罐(盒)包装的茶叶13罐(盒),罚款6万元的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如期履行。

三、疑难争议和典型意义

西湖龙井是杭州的“金名片”之一,其产地范围仅限于西湖龙井茶保护基地。“西湖龙井”商标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权利与龙井茶的产地范围密切关联。本案办案机构并未简单地以“茶叶包装是否附有官方标识”来判定“西湖龙井”真伪,而是抓住多项要素,全面开展调查认定,包括:涉案茶叶标称“2019年西湖龙井”、其销售时间却早于当年西湖龙井的开采时间的事实;当事人对涉案茶叶来源于外地的陈述,以及外地供货凭证;西湖龙井茶叶协会(对西湖龙井具备管理能力的商标持有人)的辨认结论;查获的当事人用于茶叶分装、二次包装的材料。以上,形成了反映当事人商标侵权行为的完整的证据体系,通过对商品的地域、时间、加工过程等因素的全面比对,确认了商品并不具有西湖龙井证明商标所规定的特定品质,属于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本案也为市场监管系统后续“西湖龙井”商标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树立了可借鉴的样板。

(供稿: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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