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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2020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2021-04-27 09:57: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江苏省张家港市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各项工作,持续深入开展“铁拳”“雷霆”“双打”“蓝天”等专项知识产权执法行动,不断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查办了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案件,有力震慑了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了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此次2020年度张家港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评选,采取了集中推荐、现场评审的方式,案件涵盖了商标、专利、版权、商业秘密等类型,最终选取了10件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关注度较高,具有一定典型意义和教育意义的案件,现予以公开,集中展示市在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方面取得的成效,进一步弘扬“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1.张某某销售盗版图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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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8年12月,张家港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版权局、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1·17”销售盗版图书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18年8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通过经营的天猫网店多次批销盗版图书《平凡的世界》《活着》《新参者》《牧羊人的奇幻之旅》《解忧杂货铺》等11个品名,涉案金额30余万元。2020年10月9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当事人所经营公司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的涉案盗版图书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范围广、涉案金额大,经过各部门通力合作,追根溯源最终成功破获。有力打击了非法销售盗版图书行为。2019年10月该案被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联合挂牌督办案件,同时被评为2020年度江苏省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2.某医药连锁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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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0年1月,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江苏某医药连锁公司进行检查,查明当事人共销售涉案口罩12包,并查获未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578包(20片/包)。经查证,该批“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是当事人于2020年1月22日从河南新乡人孟某处购得,但未审查其合法来源资质、未签订进货合同,也未按规定录入GSP系统,直接将该批一次性使用口罩配发各门店销售。同时,进一步查明该批一次性使用口罩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口罩578包和处以罚款250000元的行政处罚,另外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行为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查办中,执法人员克服疫情期间人员管制等困难,通过多地、多方取证,查实了当事人明知进货来源存疑、无正规合法来源的情况下,依然放任生产日期虚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在各门店销售的事实;时值抗疫关键时期,口罩市场群众高度关注,当事人销售假冒口罩的行为影响十分恶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违法行为予以了严惩,该案的查办对规范疫情期间防疫物资市场经营秩序意义重大。

3.苏州汉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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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根据举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调查,苏州汉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酶公司)离职人员梁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在竞争对手苏州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从事与原单位相同岗位,使用汉酶公司的酶转化技术从事酶工程开发,导致汉酶公司市场销量明显下滑,经济损失很大。A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送苏州市公安局侦办。因证据不足,苏州市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案件陷入僵局,市市场监管局及时调整思路从外围突破,将秘点鉴定的范围由9个扩大到了20个。通过多次调查发现A公司把基因测序、基因合成业务委托给四家生物科技公司经营。经司法鉴定比对,在其中两家公司与A公司的7份受委托测序和合成订单数据中,发现汉酶公司的秘点。经过双方庭前和解,A公司向汉酶公司支付赔偿款,并承诺不再侵犯汉酶公司的商业秘密。同时,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追查A公司获取汉酶公司商业秘密的来源。

典型意义: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巨大商业价值,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核心竞争力,直接关系到高技术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市市场监管局历时两年多,多途径出击,成功帮助苏州汉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维护了商业秘密权益,为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2021年4月1日,汉酶公司专程送来“重拳出击打击侵权,为企业创新保驾护航”的锦旗和感谢信。这起案例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该市查处的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也是苏州市生物科技领域企业权益得以成功维护的首起典型案例。

4.张家港市某服饰厂侵犯“LV”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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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0年11月23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张家港市某服饰厂销售假冒LV等品牌针织衫。当天下午,执法人员至张家港市某服饰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4件织有“LV”字样的针织衫、2件织有“GG”的针织衫。同时,现场发现大量涉及“LV”“GUCCI”“DIOR”“CHANEL”“YSL”“BALENCIAGA”“FENDI”“PRADA”等国际知名品牌针织衫订货单、订货聊天记录等资料,该服饰厂无法提供相关授权证明。经核查,执法人员发现该服饰厂通过微信、自有订货网站等渠道为客户定制针织衫,涉案金额达3万元。该服饰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侵权针织衫和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此次侵权的商标无论是从数量还是从质量来看,都不同于一般商标侵权案件,该服饰厂侵权的“LV”“GUCCI”“DIOR”“CHANEL”“YSL”“BALENCIAGA”“FENDI”“PRADA”等商标均为国际知名品牌商标,且社会知名度和公众认知度高,尤其是“LV”“GUCCI”“DIOR”“PRADA”等品牌,可谓是家喻户晓。此件案件的查处,有效地保护了企业知识产权,对其他代加工服饰厂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也让那些心存侥幸、知法犯法的不良商家看到了政府部门在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决心和力度。

5.澳某公司诉林某、乙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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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林某原系张家港澳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澳某公司发现其与多家客户的交易量逐渐减少甚至完全丧失,经调查后了解到多家客户是转而与乙公司发生了交易,而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系林某的配偶。为此,澳某公司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某与乙公司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总计198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澳某公司主张的客户名单具有商业价值,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林某和乙公司对此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院根据澳某公司为形成客户名单所付出的成本、公司以往同类产品的交易价格和乙公司、林某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侵权持续的时间以及澳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最终判决乙公司、林某共同赔偿澳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总计195万元。

典型意义: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而商业秘密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市场份额,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时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本案基于证据对澳某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基本予以了全额支持,对于企业和劳动者个人都起到了教育意义。作为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商业秘密在企业生存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作为企业高管、技术人员,应诚实守信,遵守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的约定,才能真正发挥人才的重要作用。

6.周某销售假冒“ARROW”箭牌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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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0年8月,张家港市公安局民警根据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线索,经侦查发现周某在2017年3月至7月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将假冒“ARROW”箭牌马桶152个、假冒“ARROW”箭牌台盆178个,按照总价20万余元的价格销售给张家港一家护理院,用于该护理院的装饰工程。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ARROW”箭牌商标专用权,同时也侵害了该护理院的合法利益。2020年11月2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查明犯罪事实后,将该案起诉。2021年2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周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典型意义:该护理院是由张家港市卫健委、民政局批准设立的一所集老年病人疾病治疗、生活护理、康复促进和临终关怀于一体的专业性医疗机构。其作为民生工程事关老年群体的晚年生活。对于周某的处理警示了一批知假售假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商家,维护了市场秩序,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为公寓中老年人享受晚年品质生活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7.张家港市某超市销售假冒专利口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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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0年3月5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张家港市锦丰镇某超市在售的一款口罩包装袋标有“本产品已申请专利,仿冒必究”字样,未标明专利类型及专利号。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款口罩没有申请专利,也没有获得专利号,却在包装袋标注“本产品已申请专利,仿冒必究”字样。该超市已经销售上述口罩91个,从中获利182元。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未取得专利却标注“本产品已申请专利,仿冒必究”字样的口罩的行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本案是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首例假冒专利案件,同时也开启了一项新的执法领域。处罚数额虽然不大,但非常具有意义,实现了专利执法案件零的突破,也对违法经营户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宣传力度,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遏制和打击专利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切实保障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8.苏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犯“ACO”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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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9年8月,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苏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阿考塞弗林阿尔曼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亚科排水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科公司)的“ACO”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2016年1月,当事人委托宁海县某模具塑料有限公司加工制作蓄水模块模具,由主体结构座、侧板件、上圆盖和连接件4部分组成,上述模具出厂时未在模具上加刻“ACO”标识。2018年10月,当事人委托张家港某模塑有限公司对上述4套模具中的侧板件和连接件进行保养,将“ACO”标识刻至上述2套模具。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当事人共生产带有“ACO”蓄水模块侧板5050个,带有“ACO”蓄水模块连接件38489个,按照相应产品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339100.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用于生产蓄水模块侧板的模具和生产连接件的模具,没收库存带有“ACO”标志的蓄水模块侧板1107个、连接件325个,罚款51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的蓄水模块,是国家推进建设自然存积、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应运而生的新兴产品,市场需求量巨大,行业单位较少,利润丰厚,又因该产品属于土建工程,埋于路面下方,其质量直接导致路面承重能力,对产品质量要求很高。本案是2020年张家港地区受理的违法经营额最大的商标侵权案件,且在商品行业内影响巨大。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提取了涉案蓄水模块成品、模具以及当事人自2018年10月以来的所有销售合同和公司的记账凭证及发票等证据资料,确定产品价格,并先后派出执法人员20余人次,赴上海、浙江、辽宁、苏州等地,对本案涉及的10余家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通过此案的查处,有效地净化了市场环境,也提醒执法部门要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厉查处制假售假、“傍名牌”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9.盐城某公司涉嫌侵犯“SATA”标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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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0年9月1日,盐城某公司向张家港海关申报出口管子钳、斜嘴钳、剥线钳、内六角扳手、钢锯弓等货物,总价值117946.92元人民币。经海关查验,该批货物中6把管子钳、50把剥线钳以及50把斜嘴钳使用了“SATA”标识,涉嫌侵犯世达工具(上海)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权,货值4244.22元人民币。张家港海关在向上级海关上报相关情况后,联系权利人确认知识产权状况。9月11日,权利人世达工具(上海)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向张家港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并缴纳了担保金。随后,张家港海关依法扣留涉案货物并立案调查,经现场清点,实际扣留货物为使用了“SATA”标识的管子钳6把、斜嘴钳50把、剥线钳50把。

典型意义:“互联网+”时代,“中国制造”正在向“中国智造”迈进。江苏作为制造业大省,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技术积累,创造了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品牌,打响了国际知名度,但与此同时,也引来了不法仿冒者的觊觎之心。本案中,盐城某公司在出口环节被查扣的这批手工具及零配件具有数量多、品种多、鉴定复杂的特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10.张家港某机械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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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唐某某在实际经营某机械公司期间,未经商标注册权利人许可,在该公司内单独或伙同他人生产假冒国外2种知名品牌的机械产品400余套,销售至郑州某电力工程公司、沈阳某科技公司,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71103元。市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8日向市法院提起公诉,市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某机械公司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张家港市检察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企业”双轮驱动,妥善办理了一批侵犯国外知名品牌注册商标案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起诉4件5人,落实企业知识产权特殊保护,引导该市企业加强形势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

(来源:江苏省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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