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1期)
现将我局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第2期、第4期、第7期、第8期、第10期、第12期、第13期、第14期、第17期、第20期、第21期、第25期)有关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邮市筱珺烟酒商店经营,规格型号为500ml/瓶,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2日的六育鲜高级酱油(酿造酱油)不合格项目为苯甲酸及其钠盐。经查,高邮市筱珺烟酒商店经营的上述六育鲜高级酱油(酿造酱油)为6公斤,已销售6公斤。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甘垛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江苏宏信超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司徒店经营,规格型号为208克/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24日的葵花籽(奶香味)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经查,江苏宏信超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司徒店经营的上述葵花籽(奶香味)为2.08公斤,已销售2.08公斤。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垛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案字[2020]168号。
三、高邮市华远小吃店经营,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28日的油条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经查,高邮市华远小吃店经营的上述油条为0.1公斤,已销售0.1公斤。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汤庄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案[2020]178号。
四、高邮市云宝水果店经营,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15日的韭菜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经查高邮市云宝水果店经营的上述韭菜为8公斤,已销售8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城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案字[2020]144号。
五、高邮市勇刚干货商行经营,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13日的豇豆不合格项目为克百威。经查高邮市勇刚干货商行经营的上述豇豆为5公斤,已销售5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泽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案字[2020]150号。
六、高邮市郭唯蔬菜店经营,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13日的生姜不合格项目为吡虫啉。经查高邮市郭唯蔬菜店经营的上述生姜为5公斤,已销售5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城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案字[2020]143号。
七、高邮市殿林蔬菜店经营,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13日的生姜不合格项目为吡虫啉。经查高邮市殿林蔬菜店经营的上述生姜为9公斤,已销售9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泽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案字[2020]145号。
八、新华农贸市场王素华经营,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26日的韭菜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经查新华农贸市场王素华经营的上述韭菜为3公斤,已销售3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案字[2021]022号。
九、高邮市汉留金桥超市经营,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28日的韭菜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经查高邮市汉留金桥超市经营的上述韭菜为0.1公斤,已销售0.1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汤庄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案字[2020]180号。
十、高邮市好享易购生活广场临泽店经营,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10日的生姜不合格项目为吡虫啉。经查高邮市好享易购生活广场临泽店经营的上述生姜为4公斤,已销售4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泽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不罚字[2020]011号。
十一、高邮市赵三水产品经营部经营,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11日的梭子蟹不合格项目为镉。经查高邮市赵三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上述梭子蟹为4.03公斤,已销售4.03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城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不罚字[2020]014号。
十二、高邮市福客百货超市经营,规格型号为18枚/盒,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30日的鲜鸡蛋不合格项目为氟苯尼考。经查高邮市福客百货超市经营的上述鲜鸡蛋为11公斤,已销售11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城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不罚字[2020]016号。
十三、高邮市小琴蔬菜经营部,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11日的黄豆芽不合格项目为4-氯苯氧乙酸钠。经查高邮市小琴蔬菜经营部经营的上述黄豆芽为3.04公斤,已销售3.04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城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案字[2020]218号。
十四、高邮市南海综合市场谢正华经营,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11日的鳊鱼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经查高邮市南海综合市场谢正华经营的上述鳊鱼为2公斤,已销售2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城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案字[2020]219号。
十五、高邮市临泽镇周巷初级中学经营,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9日的鸡蛋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经查高邮市临泽镇周巷初级中学经营的上述鸡蛋为15公斤,已销售15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泽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不罚字[2020]013号。
十六、高邮市三春超市经营,规格型号为260ml/瓶,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29日的食用植物调和油不合格项目为乙基麦芽酚。经查高邮市三春超市经营的上述食用植物调和油为15瓶,已销售15瓶。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不罚字[2020]017号。
十七、高邮市小菜园餐厅使用,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23日的盘子、杯子、碗、筷子不合格项目均为大肠菌群。经查,高邮市小菜园餐厅使用的上述盘子、杯子、碗、筷子均为5公斤,均已使用完。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当处字[2020]03003号。
十八、高邮市嘉郡酒楼使用,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24日的勺子、盘子、筷子不合格项目均为大肠菌群。经查,高邮市嘉郡酒楼使用的上述勺子、盘子、筷子均为5公斤,均已使用完。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当处字[2020]03001号。
十九、高邮市郭海萍餐饮店使用,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24日的勺子、碗、筷子、醋碟不合格项目均为大肠菌群。经查,高邮市郭海萍餐饮店使用的上述勺子、碗、筷子、醋碟均为5公斤,均已使用完。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当处字[2020]03002号。
二十、扬州市红枫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3日的酒杯、筷子、饭碗不合格项目均为大肠菌群。经查,扬州市红枫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上述酒杯、筷子、饭碗均为1公斤,均已使用完。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城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案简[2020]012。
二十一、高邮市周记饭庄使用,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3日的筷子、勺子、盘子、小碗不合格项目均为大肠菌群。经查,高邮市周记饭庄使用的上述筷子、勺子、盘子、小碗均为2公斤,均已使用完。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泽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当处字〔2020〕07001号。
二十二、高邮市田园肥牛经营有限公司使用,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3日的筷子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经查,高邮市田园肥牛经营有限公司使用的上述筷子为1公斤,均已使用完。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城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案简[2020]012号。
二十三、高邮市临泽镇家乡园小吃部使用,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3日的勺子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经查,高邮市临泽镇家乡园小吃部使用的上述勺子为5公斤,均已使用完。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泽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当处字〔2020〕07002号。
二十四、高邮市顺和洪泰超市经营,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10日的韭菜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经查高邮市顺和洪泰超市经营的上述韭菜为8公斤,已销售8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卸甲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案字〔2020〕173号。
二十五、高邮市菱塘方宜超市经营,规格型号为260ml/瓶,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1日的食用植物调和油不合格项目为乙基麦芽酚。经查高邮市菱塘方宜超市经营的上述食用植物调和油为5.2公斤,已销售5.2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不罚字[2020]010号。
二十六、高邮市郭集天中超市经营,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23日的鸡爪不合格项目为氧氟沙星。经查高邮市郭集天中超市经营的上述鸡爪为400公斤,已销售400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罚字[2020]223号。
二十七、高邮市豪庭盛宴饭店使用,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27日的筷子、大骨碟、小骨碟不合格项目均为大肠菌群。经查,高邮市豪庭盛宴饭店使用的上述筷子、大骨碟、小骨碟均为40公斤,均已使用完。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案字[2020]234号。
二十八、高邮市高珍酒楼使用,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28日的小碗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经查,高邮市高珍酒楼使用的上述小碗为10公斤,均已使用完。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案字[2021]038号。
二十九、高邮市谈学珍烧饼店经营,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28日的油条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经查高邮市谈学珍烧饼店经营的上述油条为3公斤,已销售3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案字[2021]041号。
三十、高邮双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规格型号为35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13日的土豆粉(马铃薯湿粉条)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经查高邮双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土豆粉(马铃薯湿粉条)为26.6公斤,已销售26.6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界首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案字〔2020〕216号。
三十一、高邮市好又多超市国雄路加盟店经营,规格型号为14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6日的陈西楼茶干不合格项目为山梨酸及其钾盐。经查高邮市好又多超市国雄路加盟店经营的上述陈西楼茶干为70公斤,已销售70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界首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案字〔2021〕014号。
三十二、高邮市润泽源酒店使用,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31日的勺子、水杯、小碗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经查,高邮市润泽源酒店使用的上述勺子、水杯、小碗为3公斤,均已使用完。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泽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邮市监当处字〔2020〕07003号。
三十三、高邮市玉祥水产经营部经营,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9日的罗氏沼虾不合格项目为呋喃西林代谢物。经查高邮市玉祥水产经营部经营的上述罗氏沼虾为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案字〔2021〕013号。
三十四、高邮市福乐糕点房经营,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10日的菜包不合格项目为山梨酸及其钾盐。经查高邮市福乐糕点房经营的上述菜包为2公斤,已销售2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案字〔2020〕232号。
三十五、高邮市黄乃红经营,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14日的鳊鱼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经查高邮市黄乃红经营的上述鳊鱼为6公斤,已销售6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案字〔2021〕034号。
三十六、高邮市吴才林经营,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14日的鳊鱼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经查高邮市吴才林经营的上述鳊鱼为7公斤,已销售7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案字〔2021〕035号。
三十七、高邮市居继祥经营,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14日的鳊鱼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经查高邮市居继祥经营的上述鳊鱼为30公斤,已销售30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案字〔2021〕026号。
三十八、高邮市王永清经营,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14日的鳊鱼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经查高邮市王永清经营的上述鳊鱼为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案字〔2021〕025号。
三十九、高邮市刘兴广经营,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22日的鳊鱼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经查高邮市刘兴广经营的上述鳊鱼为6公斤,已销售6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案字〔2021〕027号。
四十、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高邮通湖路购物广场经营,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22日的鳊鱼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经查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高邮通湖路购物广场经营的上述鳊鱼为8公斤,已销售8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案字〔2021〕028号。
四十一、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高邮通湖路分公司经营,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20日的鳊鱼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经查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高邮通湖路分公司经营的上述鳊鱼为3公斤,已销售3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不罚字〔2021〕005号。
四十二、高邮市春林水产行经营,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21日的鳊鱼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经查高邮市春林水产行经营的上述鳊鱼为2.5公斤,已销售2.5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界首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案字〔2021〕042号。
四十三、兰山区友友吉超市经营,规格型号为180g/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4日的土豆粉(马铃薯湿粉条)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经查兰山区友友吉超市经营的上述土豆粉(马铃薯湿粉条)为83.34公斤,已销售83.34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界首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案字〔2021〕043号。
四十四、高邮市万玉华经营,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28日的鳊鱼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经查高邮市万玉华经营的上述鳊鱼为6公斤,已销售6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案字〔2021〕030号。
四十五、高邮市孙德华经营,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28日的鳊鱼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经查高邮市孙德华经营的上述鳊鱼为8公斤,已销售8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案字〔2021〕033号。
四十六、高邮市塘怀源酒坊生产,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20日的纯正粮食酒不合格项目为甜蜜素。经查高邮市塘怀源酒坊生产的上述纯正粮食酒为140公斤,已销售140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罚字[2021]010号。
四十七、高邮市聚朋蔬菜经营部经营,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11日的韭菜不合格项目为多菌灵。经查高邮市聚朋蔬菜经营部经营的上述韭菜为3公斤,已销售3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垛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案字[2021]065号。
四十八、高邮市阿贵馒头加工坊生产,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28日的甜饼、甜馒头不合格项目均为糖精钠。经查高邮市阿贵馒头加工坊生产的上述甜饼、甜馒头分别为9公斤、24公斤,均已销售完。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垛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案字[2021]023号。
四十九、高邮八桥天桥超市经营,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26日的韭菜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经查高邮八桥天桥超市经营的上述韭菜为1.8公斤,已销售1.8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卸甲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案字〔2021〕045号。
五十、高邮市万家惠超市经营,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27日的药芹不合格项目为毒死蜱。经查高邮市万家惠超市经营的上述药芹为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北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案[2021]31号。
五十一、高邮市横泾镇信德干货店经营,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29日的韭菜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经查高邮市横泾镇信德干货店经营的上述韭菜为3公斤,已销售3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甘垛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罚字〔2021〕020号。
五十二、高邮市金堰农贸市场(嵇华)经营,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11日的韭菜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经查高邮市金堰农贸市场(嵇华)经营的上述韭菜为0.1公斤,已销售0.1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汤庄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案字〔2021〕053号。
五十三、高邮市纲女水产品经营部经营,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26日的河虾不合格项目为呋喃西林代谢物。经查高邮市纲女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上述河虾为8公斤,已销售8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垛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案字[2021]067号。
五十四、高邮市小梅水产经营部经营,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26日的河虾、桂鱼不合格项目均为呋喃西林代谢物。经查高邮市小梅水产经营部经营的上述河虾、桂鱼均为8公斤,均已销售8公斤。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垛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邮市监案字[2021]066号。
五十五、高邮市卸甲镇农贸市场(王正银)经营,规格型号为散称,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27日的鳊鱼、鳝鱼不合格项目均为呋喃西林代谢物。经查高邮市卸甲镇农贸市场(王正银)经营的上述鳊鱼、鳝鱼分别为20公斤、25公斤,均已销售完。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卸甲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但因无法联系当事人,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终止案件调查。
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