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近日发布宁波市海曙茂业工艺品有限公司违反化妆品管理规定案。具体处罚结果如下。
宁波市海曙茂业工艺品有限公司违反化妆品管理规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药监罚〔2020〕17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海曙茂业工艺品有限公司违反化妆品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宁波市海曙茂业工艺品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陈金良;
主要违法事实:(一)涉案化妆品系未经批准生产的化妆品。当事人持有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号:浙妆20190008),许可项目包含粉单元和一般液态单元(不含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该许可未批准生产蜡基类化妆品。现场提取了用于生产蜡基类化妆品的原料凡士林的货位卡、蜡基瓶和蜡基盖包材、“草莓味蜡基23g”的物料出库单、半成品和成品检验送检单、产品入库单、配方投料记录等生产记录、“STMTwaxbase”等蜡基类化妆品留样,以及7页《出库台帐》、13份《购货合同》《蜡基类产品台账汇总》中均佐证当事人生产蜡基类化妆品的行为。
(二)当事人生产的涉案化妆品共93832支(PCS),实际销售金额合计90597.32元人民币。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蜡基类化妆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至9月期间,生产蜡基类化妆品93832支(PCS),实际销售金额为90597.32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化妆品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对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擅自生产化妆品行为,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如下: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90597.3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21-01-29 00:00:00;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