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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齐齐哈尔宏佳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销售劣药“腰痛片”被处罚

2021-04-13 17:10: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了对齐齐哈尔宏佳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销售劣药“腰痛片”(批号:180901)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黑药监药通罚〔2020〕005号)。内容如下: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齐齐哈尔宏佳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徐少杰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2302030574227814

案件分类:药品

主要违法事实: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5日接到吉林省药监局转办的案件移送函(吉药监药案移﹝2020﹞CC52号),反映吉林省药监局在查办长春市天集医药有限公司时发现其销售的不合格药品“腰痛片”(批号:180901)销往我省药品经营企业齐齐哈尔宏佳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并附不合格报告书。报告显示在天津市采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抽检的,标示洛阳天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腰痛片”(批号:180901),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查]项不符合规定。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8日对齐齐哈尔宏佳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查见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上述不合格药品是该公司通过对公打款的方式,从长春市天集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时索取了供货企业的相关资质,随货同行单及发票,同时索取了上述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关资质以及上述批次药品的检验报告单。

处罚种类和依据:齐齐哈尔宏佳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销售劣药“腰痛片”(批号:18090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进行处罚。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处罚的机关(全称):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1-03-31

齐齐哈尔宏佳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销售劣药“腰痛片”(批号:180901)案.pdf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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