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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马鞍山市花山区柒连山食品店

2021-03-25 19:42: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3月25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柒连山食品店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销售食用农产品)。具体信息如下:

当事人:马鞍山市花山区柒连山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503MA2PNWDN70

2021年1月19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七连山直销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经营场所有活鸡和鸽子销售,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销售的活禽的检验检疫证明和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单位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1〕7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2021年1月20日、21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当事人门店进行检查,该经营场所仍有活鸭、活鹅和鸽子销售,且当事人依然未能提供该批活禽的购进记录、购进票据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1年2月3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月19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的食用农产品是从马鞍山市七联山养鸡场购进的,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该批食用农产品的准确数量,也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不能提供购进和销售记录,在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警告处罚责令其改正后,当事人于1月20日、21日继续从马鞍山市七联山养鸡场购进食用农产品,依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无法提供购进该批食用农产品的准确数量,不能提供购进和销售记录。当事人陈述购进该批次食用农产品时索要了合格证明,但其提供的3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1张内容空白,另外2张上的动物种类均为鸡,用途均为屠宰,经过执法人员比对和现场调查发现的食用农产品种类及用途不完全一致,因此对当事人的陈述不予采信。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4日向马鞍山市花山区柒连山食品店当面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2021年3月8日向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书面申辩请求,申辩认为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未及时向执法人员提供相应凭证,当事人一并提交了近期的购进记录和合格证明,对此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审理认为:当事人在接受执法人员调查时已明确表示未对该批次农产品进行任何查验或登记行为,其申辩理由和调查时自述内容自相矛盾,可以认为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依法对当事人的申辩不予认可。

当事人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于2021年1月19日因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销售食用农产品被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后在1月20日、21日再次实施了同样的违法行为,属于拒不改正的行为,但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现场也未发现其他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

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四章第一节【141】中“《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一项情形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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