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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机场海关发布对丽水春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3-24 21:17: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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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杭州海关网站2021年3月24日消息,丽水春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进境,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所列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杭州萧山机场海关决定对丽水春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萧山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机关缉违字[2021]009号

当事人:丽水春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军;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囿山路19幢207室。

2020年9月17日,当事人作为收发货人委托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向杭州萧山机场海关快件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291620209500749710,总运单号为82811972284,分运单号为SF1193722218034,申报商品名称为集成电路,总价144.51565美元,货主单位为深证市金仕阳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9月18日,萧山机场海关快件监管部门经查验发现,当事人申报进口的“集成电路”疑为废旧芯片。经杭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别,上述“芯片”为手机或类似产品处理器颗粒,重量约8.214千克,属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案发后,该批固体废物已由当事人经申请后退运出境。

以上事实有鉴别报告、查验记录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身份证明等为证。

当事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进境,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所列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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