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局对深圳市光明区盛世和缘餐饮店(何娜)涉嫌超范围经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 并罚款5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市监光罚字〔2021〕马田85号 |
处罚名称: | 深圳市光明区盛世和缘餐饮店(何娜)涉嫌超范围经营案 |
处罚类别1: | 警告;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食品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9修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罚结果: | 警告, 罚款500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市光明区盛世和缘餐饮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2440300MA5FDK0N3244030030359762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何娜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22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局 |
地方编码: | |
当前状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