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维权>>

2020年广东省佛山市消委会典型案例:“‘特价项目,恕不退还’不具有法律效力”案

2021-03-16 10:51: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消委会发布“2020年广东省佛山市消委会典型案例汇总”。“案例汇总”称,2020年,佛山市消委会积极履行职责,加强消费纠纷调解,成功调处了大量消费侵权重大案件,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切身合法权益。经广泛征集、层层推荐及反复筛选,佛山市消委会从调解的多起案件中,评选出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涉及老年人消费、预付式消费、群体性投诉等维权热点难点,并经消费维权领域专业人士、专业律师逐一分析点评,现向社会公布。“‘特价项目,恕不退还’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案入选。

【案情简介】

杨小姐在南海某美容院购买了2136元的除螨祛痘治疗。在第三次治疗时,商家再次推荐杨小姐购买6000元的终身会员。杨小姐购买后当天就后悔并要求商家退款,但商家以“特价项目,恕不退还”为由,拒绝退还款项。为此杨小姐将此问题投诉至佛山市消委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消委会现场普法说法,对本案争议的问题归纳分析,并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同意为杨小姐办理6000元的退款手续,杨小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商家单方出具的收据中称“特价项目不退款”属于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等方式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由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若消费者主张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合同关系解除,美容院应当将未履行部分的款项予以退还。(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李绍均律师点评)

(来源:广东省佛山市消委会)

(责任编辑:贤达)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四代进化 雅阁高品质价值引领“质” ...

  • 恒源祥:百年品牌演绎无限之“线”

  • “网红玩具”能红多久

  • 波司登:做中国制造的“攀登者”

  • 把产品质量放在第一位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