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东省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市监处字〔2021〕A2号),涉及清远职业技术学院(第二食堂)。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市监处字〔2021〕A2号
当事人:清远职业技术学院(第二食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441800749988364U
住所(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蟠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胡刚
联系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蟠龙
2020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清远职业技术学院(第二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堂烹饪区操作台放置一瓶食品添加剂:陈村枧水(规格4kg/瓶,生产厂家:佛山市顺德区味龙食品有限公司,批号:2020D003,生产日期:2020/05/11)。在检查过程中还发现当事人擅自将东门侧的烧腊间改为Q堡堡面包售卖间。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对陈村枧水进行扣押。经局领导审批,我局依法于检查当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陈村枧水是食品添加剂,未按照规定放置在专用的橱柜中,于2020年11月13日对陈村枧水进行解除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8日将烧腊间改为Q堡堡面包售卖间,当事人许可事项发生变化而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变更。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扣押1瓶陈村枧水,证明该产品主要用于焙烤食品、小麦粉制品的食品添加剂。
2、现场检查笔录3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食堂烹饪间的用于清洗猪大肠的食品添加剂陈村枧水未放置在专柜中、当事人将原来的烧腊间改变为现在的Q堡堡面包售卖间。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张、场所/设施/财务物品清单1张,证明对当事人1瓶陈村枧水进行扣押。
4、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张、送达回执1张,证明对当事人1瓶陈村枧水扣押期限进行延长。
5、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张、场所/设施/财务物品清单1张、送达回执1张,证明对当事人1瓶陈村枧水解除扣押。
6、证据资料1为1张,证明当事人食堂烹饪间的用于肉类加工的食品添加剂陈村枧水放置在操作台,未放置在专用橱柜中。
7、证据资料2和4各1张,证明当事人将原来的烧腊间改变为现在的Q堡堡面包售卖间。
8、证据资料3为1张,证明陈村枧水的标签,其执行标准GB26687-2011,使用范围:焙烤食品、小麦粉制品(生干面制品除外)。
9、清远职业技术学院的授权委托书1张,证明廖新辉、罗杰清的授权时间及权限。
10、广东富斯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授权书1张,证明黄俊杰的授权时间及权限。
11、询问通知书1张及送达回执1张,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时需要携带的资料。
12、执法人员对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后勤处处长廖新辉制作调查笔录1份(共4页),证明清远职业技术学院(第二食堂)由广东富斯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经营管理。
13、执法人员对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后勤处综合科膳食部部长罗杰清制作调查笔录1份(共4页),证明清远职业技术学院(第二食堂)由广东富斯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经营管理。
14、执法人员对清远职业技术学院(第一食堂)经理黄俊杰制作调查笔录2份(共7页),证明该食堂将陈村枧水用于清洗猪大肠。食堂将烧腊间改为Q堡堡面包售卖间,该食堂许可事项发生变化而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变更。
15、执法人员对食堂厨师长林炽荣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食堂将陈村枧水用于清洗猪大肠。
16、清远职业技术学院(第二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张、清远职业技术学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7、广东富斯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张,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
18、关于张晓玲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罗杰清的职务。
19、关于曾日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廖新辉的职务
20、任命书一张,证明黄俊杰的职务。
21、学生食堂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1份(共8页),证明清远职业技术学院(第一食堂)由广东富斯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经营管理。
22、广东富斯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协议复印件1张、清远市清城区金益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张、食品销货凭证复印件1张,证明清远职业技术学院(第二食堂)于2020年9月2日从清远市清城区金益商行购进陈村枧水4瓶。
23、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台账复印件1张,证明清远职业技术学院(第二食堂)于2020年9月5日将陈村枧水用于清洗猪大肠。
24、9月5日第二食堂大众菜单复印件1张,证明该食堂当日菜品有酸菜大肠。
25、食品留样记录表复印件1张,证明该食堂留样菜单有酸菜大肠。
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1份(共4页),证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应当标明使用范围、用法、用量。
27、罗杰清的食品安全员证书复印件1份(共2页),
28、证明其具备餐饮服务专业能力。
29、胡刚、廖新辉、罗杰清、黄俊杰、林炽荣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其年龄和身份。
30、2020年12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至2021年1月6日,当事人未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31、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存放食品添加剂陈村枧水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改变经营条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存放食品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