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月13日,南宁海关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涉及广西百利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南邕检罚字〔2021〕0001号广西百利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填表时间:2021.1.7 |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南邕检罚字〔2021〕0001号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
案件名称 | 广西百利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进口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案 |
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 企业名称:广西百利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盛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NY8GM6K 法定代表人:刘海波 |
违法事实和理由 | 2019年11月4日,邕州海关实地核查百利盛公司作为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进口和销售记录等法定职责落实情况。经核查发现,当事人未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没有对2020年进口的2票HEXBIO合密优益生菌粉(固体饮料)(涉及报关单编号为722120201212100047、722120201212100480)建立符合制度规定的进口和销售记录。当事人作为进口食品进口商,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没有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九十八条、《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35)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处罚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百利盛公司予以警告 |
救济渠道 |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其他信息 | 上述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