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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价格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1-14 15:07:46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2020年1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对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0〕29号

当事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62134916R                                               

根据相关线索,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2020年11月1日至12月1日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实,当事人在网站“京东商城”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2020年11月4日,当事人销售稻香村糕点礼盒(商品编码45035536302),开展满99元减20元促销活动,标价149元。经查,该商品11月3日销售价格为139元。

二、2020年11月3日,当事人销售维达卷纸(商品编码1082266),开展满减促销活动,标价79.9元。经查,该商品11月2日销售价格为77.9元。

三、2020年11月9日,当事人销售多力葵花籽油(商品编码1151232),开展秒杀促销活动,标价73.8元。经查,该商品11月7日开展秒杀活动,标价为72.9元。

四、2020年12月1日,当事人销售“海信A5pro经典版6+128G黑”(商品编号:100013836472),商品页面标示“¥1499  ¥1799直降300元”。经查,该商品实际降价91元。

五、2020年11月17日,当事人销售博世速热恒温小厨宝(商品编号8682417),标示“11月17日京东厨卫家装节,限时抢购狂欢价不高于728元,抢完调回888”。经查,该商品11月18日价格仍为728元,未调回888元。

六、2020年11月27日,当事人销售阿迪达斯男子跑步鞋(商品编号100003967151),开展“京东秒杀”活动,标价329元,页面宣传为“1年历史最低价”。经查,该商品销售记录始于2020年10月2日,实际销售不足两月。

七、2020年11月11日,当事人销售小型犬通用粮(商品编码4924644),开展秒杀促销活动,秒杀价格为34.9元。经查,该商品11月10日销售价格为34.9元。

八、2020年11月30日,当事人销售飞利浦脱毛器(商品编号3039666),开展秒杀促销活动,标示秒杀价899元,划线价格1499元。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促销活动的基础价格,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也不能提供该商品划线价的依据。

九、2020年11月30日,当事人销售泰国香米(商品编码:100007283842),开展秒杀促销活动,标示秒杀价89.9元,划线价119元。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促销活动的基础价格,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也不能提供该商品划线价的依据。

以上示例的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笔录、商品销售页面截图、交易快照、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0年12月2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书面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作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

2.警告;

3.罚款50万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略。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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