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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津市监和罚〔2020〕259号

2020-12-23 16:56:2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津市监和罚〔2020〕259号的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120193000023641


燕少广

津市监和罚〔2020〕259号

经查,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至9月份期间在天津卫视频道、文艺频道、影视频道和科教频道为北京秦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德山大药房有限公司以及北京畅动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发布了“冯一毛九层明目贴、老康家天麻追风膏、偏木通、苗祖十三贴、一日复眳、百年唐大夫、塘伊生化糖方以及邓一方眼贴”等八种商品商业广告。经核实,“塘伊生化糖方”产品实际名称是“穴位治疗灸”,“塘伊生”是商标名称,属于国家批准的医疗器械,批准文号为辽械注准20182260015号,在广告中通过消费者的阐述来宣传产品功效,使用了“这塘伊生化糖方治疗糖尿病就是快,用上当天,血糖就平稳了,用到第3天眼睛就亮堂了,浑身有劲儿了;只需60天,快速战胜糖尿病,轻松告别并发症”等广告宣传用语,进而达到推荐产品目的。“老康家天麻追风膏”商品实际名称是“天麻追风膏”,“老康家”是商标名称,属于国家批准的非处方药,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52020001,在广告中通过消费者的阐述来宣传产品功效,使用了“一副药就能快速治好风湿骨病;不但见效快,而且治的彻底,不管是三年五年的风湿类风湿关节炎,还是10年二十年的老腰突,老骨病,最多一副药”等广告宣传用语,进而达到推荐产品目的。“偏木通”商品实际名称是“穴位敷贴”,属于国家批准的医疗器械,批准文号为晋械注准20172260119,在广告中通过消费者的阐述来宣传产品功效,使用了“患者说吃上偏木通半个月,现在腿脚利索了,干活都可以了;用了偏木通这个手脚就热了,好像通血了,脚也热手也热,我现在感觉好多了,跟以前一样了”等广告宣传用语,进而达到推荐产品目的。“苗祖十三贴”商品的实际名称是“远红外伤湿镇痛贴”,“苗祖十三贴”是注册商标,属于国家批准的医疗器械,批准文号为皖械注准20152260095,在广告中通过消费者的阐述来宣传产品功效,使用了“患者膝关节骨刺,老寒腿,得病十多年,一犯病,腿疼的走路都困难难,用苗祖十三贴,一贴比一贴效果好,现在全都贴好了”等广告宣传用语,进而达到推荐产品目的。“一日复眳”商品实际名称是“明目蒺藜丸”,属于国家批准的非处方药,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3021638,在广告中通过消费者的阐述来宣传产品功效,使用了“说用完一副药以后白内障眼前的白膜消失了青光眼用完一副药眼睛不涨不疼了看东西清楚了等;患者说用完一副药以后白内障眼前的白膜消失了”等广告宣传用语,进而达到推荐产品目的。“百年唐大夫”商品的实际名称是“穴位压力刺激贴”,“百年唐大夫”是注册商标,属于国家批准的医疗器械,批准文号为吉长械备20180259号,在广告中通过消费者的阐述来宣传产品功效,使用了“治疗糖尿病就是一个字快,用上当天血糖就平稳了,用到第3天眼睛就亮堂了,浑身也有劲了”等广告宣传用语,进而达到推荐产品目的。“冯一毛九层明目贴”商品实际名称是“医用冷敷眼罩”,“冯一毛”是商标名称,属于国家批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批准文号为吉长械备20180003号,在广告中通过消费者的阐述来宣传产品功效,使用了“使用冯一毛,3分钟眼睛消肿止痛,1个疗程眼干眼涩眼酸眼胀眼痛等症状得到全面缓解,2个疗程眼毒消失,眼病患者看得见,看得清,看得远,3个疗程可以读书看报,穿针引线做家务”等广告宣传用语,进而达到推荐产品目的。“邓一方眼贴”实际名称是“眼部医用冷敷贴”,“邓一方”是商标名称,属于国家批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批准文号为陕西械备20180319号,在广告中通过消费者的阐述来宣传产品功效,使用了“用了邓一方一副药以后,眼睛里白膜和模糊,眼干眼疼眼涩都消失了;白内障一点点的减少了,眼睛慢慢看到东西了”等广告宣传用语,进而达到推荐产品目的。当事人共发布上述商业广告492次,至今未收取广告费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罚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并处以160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014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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