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豆芽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溧阳市)
现将1批次不合格食品1家经营企业有关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NCP20320481280932255 | 样品名称 | 黄豆芽 | |
生产日期 | 2020-08-21 | 型号规格 | 散称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溧阳市天目湖京润百货超市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 | 检验机构 | 溧阳市市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0年09月15日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0年09月18日 |
(二)经营环节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目湖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1.产品控制措施:同批次产品当日已销售完毕。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生产5公斤,进货单价3元/公斤,货值15元,已销售5公斤,库存0公斤。 (2)封存0公斤。 (3)召回0公斤,消费者未退回该产品。 |
原因排查 | 经营者采购的黄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由于对进货查验不严,未认真履行索证索票义务。 |
行政处罚 | (1)行政立案时间:无。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贵金属……”之规定。 (3)具体处罚种类:免予行政处罚。 (4)免于处罚的依据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进货数量较少,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
整改复查 | (1)企业整改情况和具体措施:无。 (2)整改复查情况:无。 |
通报移送 | (1)涉及其他地区、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具体通报情况:无 (2)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无 |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