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津市监和罚〔2020〕203号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 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 120193000023641 | 燕少广 | 津市监和罚〔2020〕203号 | 经查,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至8月份期间在天津卫视频道、影视频道、科教频道以及少儿频道分别为紫梧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齐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区益可思商贸中心以及中禧互联网(北京)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发布了“航飞荞面黑苦荞杂粮面、杞香万佳黑枸杞、太尼厄孜黑八珍多维早餐糊、祺生元免疫球蛋白配方驼乳粉、现代粮仓铁棍山药粉条、蒙翔山高荞麦面、翔羚乳酸菌羊奶粉、宝桢堂山药粉条以及添能富硒高钙益生菌羊奶粉”等九种商品商业广告。经核实,上述九种商品均属于普通食品,在广告中均使用了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上述广告合计发布了52次,合计收取广告费用30800元。 | 罚款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广告费用30800元,处以广告费用二倍罚款61600元,合计92400元,上缴财政。 |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