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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对桃源街道景城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1-02 23:27:59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网站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桃源街道景城社区卫生服务站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贮存要求贮存药品)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市监稽罚字〔 2020 〕1270号

当事人:桃源街道景城社区卫生服务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23405037790958664    

住所(住址):花山区平山新村23栋10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智    

2020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桃源街道景城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检查,在该单位药品敞开式货架和柜台中发现以下药品:1.13盒注射用炎琥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8102;规格:80mg 10瓶/盒;贮藏:密闭,在阴凉(不超过20℃)干燥处保存)。2.2盒注射用阿奇霉素(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3420;规格:0.25克×10瓶;贮藏:密闭,在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3.73盒注射用头孢呋辛钠(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0952;规格:1.0g×10瓶;贮藏:遮光、密闭,在阴凉(不超过20℃)干燥处保存)。4.23盒注射用磷霉素钠(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3974;规格:2.0g×10瓶;贮藏:密闭,在阴凉(不超过20℃)干燥处保存)。 5.7盒曲克芦丁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4852;规格:2ml:100mg;贮藏:遮光、密闭,在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上述药品存放区域旁的温湿度计显示室内温度为27.5℃。2020年9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单位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贮存要求(不超过20℃)贮存注射用炎琥宁等上述药品(现场检查时贮存温度27.5℃),且该单位未对贮存药品的温度、湿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桃源街道景城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      

2.《现场笔录》,证明对违法事实客观、准确的认定。    

3.涉案5种药品的照片10张,证明涉案药品的贮存要求。

4.现场检查时拍摄的温湿度计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贮存涉案药品的温度。      

5.桃源街道景城社区卫生服务站法定代表人张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对其做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述。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2日向桃源街道景城社区卫生服务站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马市监稽告字〔2020〕25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涉嫌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贮存要求贮存药品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使用单位贮存药品、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条件,应当符合药品、医疗器械包装标示的贮存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单位的药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药房管理规范。”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未对贮存药品的温度、湿度进行监测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使用单位应当对贮存的药品、医疗器械定期检查,对贮存药品、医疗器械的温度、湿度进行监测。检查、监测情况,应当予以记录。”的规定。  

我局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贮存药品、医疗器械的,由药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养护、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的,由药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贮存要求贮存药品和未对贮存药品的温度、湿度进行监测和记录的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0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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