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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佳泽报关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0-21 20:59: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10月20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关于上海佳泽报关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20〕00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江关缉违字〔2020〕0074号

当事人:上海佳泽报关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85号2401室

法定代表人:谭雪梅

海关编码:3109980278

2020年6月16日,当事人受上海晟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无品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非无菌性),申报数量70000个,申报总价FOB17591.19美元,申报商品编号6307900010,报关单号229220200001909780。经当事人自查发现,上述货物品名备注申报不实,实际品名备注为无品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非无菌型)。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查验记录单、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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