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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一起行政处罚信息

2020-09-22 15:40: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山东省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枣庄市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一起行政处罚信息(薛市监处【2020】207号),涉及枣庄市薛城天山加油站。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薛市监处【2020】207号

当事人:枣庄市薛城天山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L001130914

住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延胜

经查,枣庄市薛城天山加油站从山东中油胜利石化有限公司(山东京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购进0#车用柴油2.5吨,价格为14053元,0#车用柴油经检验合格,当事人未能正确运输储存0#车用柴油致使该批次油品闪点不合格;从山东中油胜利石化有限公司购进92#车用汽油3吨,价格为15915元,92#车用汽油经检验合格,当事人将92#车用汽油加入95#车用汽油油罐,冒充95#车用汽油进行销售。至2020年7月16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以4.88元/升的价格将该批0#车用柴油全部销售,销售额14346元,获利293元;以5.48元/升的价格将该批以92#车用汽油冒充的95#车用汽油全部销售,销售额21912元,获利5997元。2020年8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0#车用柴油、以92#车用汽油冒充95#车用汽油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及以次充好的产品,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50710元;2、没收违法所得¥6290元;罚没款合计¥57000元。

枣庄市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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