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8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索尔维(镇江)化学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1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112号
当事人:索尔维(镇江)化学品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镇江新区松林山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孙立宏
海关代码:3211944109
当事人委托上海鹄翼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海关申报从新加坡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聚乙二醇(9000)共计8099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390720900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6.5%,进口增值税税率13%,申报价格CIF99617.7美元,进口报关单号222520201000052705。
经查,实际进口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34042000.0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10%,进口增值税税率13%,货物价值人民币866921.65元。经核定,漏缴税款人民币27583.86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