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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达路通信设备厂在互联广告中进行虚假宣传案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布

2020-06-22 23:07:3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6月17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天津市西青区达路通信设备厂在互联广告中进行虚假宣传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稳罚字〔2020〕21号。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稳罚字〔2020〕21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达路通信设备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1MA05R1DY2A

住所(住址):西青区王稳庄镇东兰坨村西东兰电镀厂对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绍志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111********1510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锦明园4号楼402室

2020年4月18日,执法人员接举报对天津市西青区达路通信设备厂位于阿里巴巴平台上的网店进行检查,发现网店内商品“电信级满配FCSCSTLC12 24 48芯抽拉机架式终端盒光纤配线架接线盒”产品宣传语中有“独家工艺,使用方便”字样。

经查实,当事人主要从事通信器材的生产和销售。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平台有自己的网店,网店名称为天津市西青区达路通信设备厂,网址为:https://shop1435337928696.1688.com/。网店共分“首页”“镇店之宝”“供应产品”“旺铺档案”“旺铺相册”“联系方式” “在线询价” “代理加盟”8栏。当事人网店内商品“电信级满配FCSCSTLC12 24 48芯抽拉机架式终端盒光纤配线架接线盒”标注有“独家工艺,使用方便”的宣传字样,是委托他人对网店用公司产品图片修图及公司文本介绍编辑,并签订了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3月2日,广告设计费用为800元,设计完成的广告于2019年在该网店发布,且当事人无法对上述广告宣传提供佐证材料。

另,当事人已于2020年4月20日,将违法字样“独家工艺,使用方便”自行删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4月19日,天津市西青区达路通信设备厂经营者孙绍志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资质;

2、2020年4月19日制作的现场笔录,2020年4月19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各1份,共4页,证明天津市西青区达路通信设备厂在阿里巴巴网店对商品“电信级满配FCSCSTLC12 24 48芯抽拉机架式终端盒光纤配线架接线盒”进行“独家工艺,使用方便”宣传的事实;

3、2020年4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合同复印件1份,收条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天津市西青区达路通信设备厂阿里巴巴网店的广告宣传费用;

4、2020年4月19日,经当事人确认的,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西青区达路通信设备厂阿里巴巴网店截屏3张,共3页。证明天津市西青区达路通信设备厂在阿里巴巴网店对商品“电信级满配FCSCSTLC12 24 48芯抽拉机架式终端盒光纤配线架接线盒”进行“独家工艺,使用方便”宣传的事实;

5、2020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西青区达路通信设备厂阿里巴巴网店截屏1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动删除违法广告字样,积极整改、消除影响的事实。

执法人员已于2020年5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稳罚告字〔2020〕21号),当事人无异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店对对商品“电信级满配FCSCSTLC12 24 48芯抽拉机架式终端盒光纤配线架接线盒”进行“独家工艺,使用方便”字样的广告宣传,而对此无法提供佐证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建议行政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四倍罚款32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西青开发区支行,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港公路龙府花园4号楼1—2单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 6月1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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