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6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玉林市中医医院—清脑化瘀胶囊)(桂药监药生罚〔2020〕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药监药生罚〔2020〕20号
当事人:玉林市中医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900499338149W
住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东路805号
法定代表人:黄春英
联系地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东路805号
2019年9月10日,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的清脑化瘀胶囊(批号为190717,生产单位为玉林市中医医院)进行抽样,2019年12月9日,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190703)显示玉林市中医医院生产的批号为190717清脑化瘀胶囊检验结果:【检验项目】项【浸出物】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每粒含浸出物不得少于200mg,检验结果为162mg/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上述清脑化瘀胶囊按劣药论处。2019年1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2020年1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配制销售劣药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19年7月17日至8月7日配制清脑化瘀胶囊数量为5006瓶,2019年8月7日调拨4976瓶给当事人西药房,取样30瓶。当事人销售上述清脑化瘀胶囊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08992.00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1025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壹份;
2.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复印件(抽样编号:GX20190090414)及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190703)各壹份;
3.清脑化瘀胶囊(批号为190717)《玉林市中医医院中药民族药制剂室配制记录》《广西玉林市中医医院制剂室成品检验报告单》《玉林市中医医院药品入库单》《玉林市中医医院药品出库单》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4.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证明办案人员收集证据和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情况。
2020年5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药监药生罚告〔2020〕20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要求举行听证。但当事人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恳请能考虑减轻或从轻处罚。经复核,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局不予采纳。
鉴于以上事实和相关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配制销售劣药清脑化瘀胶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万零捌仟玖佰玖拾贰元(¥208992.00);
2.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零伍佰零肆元(¥420504.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陆拾贰万玖仟肆佰玖拾陆元(¥629496.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国库帐户。缴纳罚没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本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送给当事人缴款 (本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6月8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