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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布

2020-06-05 21:28: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6月4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执罚〔2020〕56号。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0〕56号

当事人:  南开大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121000004013593721

住所(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4号

法定代表人: 曹雪涛

2019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对南开大学进行执法检查,现场该校正在使用的承压热水锅炉(规格型号GTE525、产品编号:506856/318、设备注册代码:12001201042005060001、单位内编号:2)未经定期检验,无法提供2019年度工业锅炉内部检验报告和锅炉外部检验报告。2019年12月31日立案调查,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该案于2020年02月10日中止调查,2020年04月30日恢复调查。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间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承压热水锅炉的行为,满足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 南开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3. 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锅炉使用证复印件、锅炉安全运行记录复印件。

2020年05月12日,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0]54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使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承压热水锅炉,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3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印 章)

2020年05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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