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对桂林市叠彩区益惠食品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6-05 20:55:0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4日,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市市监罚字〔2020〕28号

名称:叠彩区益惠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3MA5N9THE8Y

经营者:黄竹云

身份证号码:******

类型:个体工商户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广西桂林市叠彩区环城北一路3号玉龙花园5-6#一层5号门面

经营范围:销售:日用百货,食品(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2019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书面投诉,反映位于桂林市叠彩区环城北一路3号玉龙花园5-6#一层5号门面的叠彩区益惠食品商行销售假冒槟榔产品,误导了消费者严重侵害品牌形象和商标权,要求予以查处。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示证对投诉你商行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你商行货架上有红色包装的食用青果槟榔(红钻)和金色包装的食用青果槟榔(金钻)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你商行现场未能提供任何进货凭证。我局于9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核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商行销售的“口味王”牌青果槟榔标称商标为“口味王”(《商标注册证》第5919091号)、“”(《商标注册证》第8276981号),该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检查中发现商品一共有两种规格分别是:

该商品整体是以红色为主包装的“口味王”牌青果槟榔,该规格包装情况如下:商品包装正面左上角标注有“零售价15元”;中间位置从上往下印有黑底金色字体 “口味王”与莲花图案组成的图形商标;中部使用的文字“口味王”商标;下部标注有“果子好”、“Green Areca New Opinion”、“没有烟熏的青果槟榔”、“海南口味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荣誉出品”等内容;商品包装背面标注商品信息,以及在喷码区印有“桂林、190815C2P 14-4、5305、2019/08/23、C2、合格”等内容。该规格槟榔共进货20袋,销售了10袋,剩余10袋。2、该商品整体是以金色为主包装的“口味王”牌青果槟榔,该规格包装情况如下:商品包装正面左上角标注有“零售价20元”;中间位置从上往下印有黑底金色字体 “口味王”与莲花图案组成的图形商标;中部使用的文字“口味王”商标;下部标注有“果子好”、“Green Areca New Opinion”、“没有烟熏的青果槟榔”、“海南口味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荣誉出品”等内容;商品包装背面标注商品信息,以及在喷码区印有“桂林、190724C2P 10-12、7415、2019/08/03、C2、合格”等内容。该规格槟榔共进货10袋,销售了7袋,剩余3袋。你商行违法经营额共计500元。

2019年9月18日,我局要求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商品进行鉴定。10月5日收到《鉴定报告》鉴定结论反应为:“委托方提供的以上产品不是我公司授权生产的产品,此产品系假冒我公司名称、商标、外包装设计风格的假冒产品”。

检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证据(1):《投诉举报信》,证明案件来源及“口味王”、“”商标权人信息;

证据(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证据提取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3):《鉴定报告》,证明涉案商品不是商标权人授权生产。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5月8日本局依法向你商行送达了桂市市监罚告字[2020]2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本局认为,你商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口味王”(《商标注册证》第5919091号)、“”(《商标注册证》第8276981号)的商品的食用青果槟榔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你商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商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做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侵权商品有红色包装的食用青果槟榔(红钻)10包和金色包装的食用青果槟榔(金钻)3包;

罚款人民币5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没款缴到广西桂林农行营业部,帐户名:桂林市财政局,帐号:2020510104001854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 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5月26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2020年南京市质量工作会议召开

  • 2019年度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获奖企 ...

  • 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发展中药材种植 ...

  • 福建省永春县发展柑桔、佛手茶等特色 ...

  • 连续17年服务全国两会 玉柴不凡品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