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环执罚〔2020〕69号
被处罚单位:沙坪坝区顺杰机械厂
经营 者:鄢兴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F8NK7R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10212198105198512
经营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威灵寺吊嘴组
经营者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青北下街1号附1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0年1月10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抛丸工序未配套安装粉尘收集设施,产生的粉尘直接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你厂2020年1月1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鄢兴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我队2020年1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一份、2020年1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20﹞9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文书送达确认书一份、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予以控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排放标准,防止污染周边环境:……(六)其他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0年4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沙环执罚告字﹝2020﹞11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0年4月9日,你厂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你厂粉尘未收集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厂个体工商户规模较小,已完成整改,应根据《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标准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其他依法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而未安装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65300159、65305265)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夏晓萍 电 话: 65320926
地 址: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陈东路19号
邮政编码:401331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