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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徐州市欣荣诚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6-03 14:49:2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2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徐州市欣荣诚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0〕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20〕46号

当事人:徐州市欣荣诚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唐店街道众创产业园58号

法定代表人:周燕淑

海关代码:3203960A0A

当事人委托上海源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共计二十七项货物,其中第七、八、十一、十八、二十、二十二、二十四、二十六项货物申报名称均为旧钢琴,申报数量共计8台,申报规格均为木质无象牙,申报价格共计CIF6100美元,第七、八、十一、二十二、二十六项货物申报商品编号为9201200090,第十八、二十、二十四项货物申报商品编号为9201100000,报关单号224820201000005114。经查,上述8台进口货物旧钢琴的键面均为现生象象牙制,总重量为0.4547千克,进口需提供《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

经核定,上述象牙制品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8946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鉴定证书、海关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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