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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通知

2023-08-08 14:12:31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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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夷陵区住建局(住保中心),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宜昌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主体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提出如下贯彻落实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备案登记

(一)实施范围。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提供房地产居间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以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直营门店、加盟门店)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辖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其中,城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市住建局备案,各县市及夷陵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条件。申请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业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

3.有1名(含)以上持证专职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含)以上持证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公司注册,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三)其他要求。申请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同步完成从业人员实名登记。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宜昌城区经纪机构备案办理流程及资料要求见附件,各县市及夷陵区可参照执行或根据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二、严格信息公示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将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合同示范文本、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情况等有关事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二)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应当在售楼处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时,必须佩戴实名工作牌或信息卡,按照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一般从业人员等执业资格进行区分,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交易合同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当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存量房出售经纪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提供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阅读使用。

四、强化行业监管

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依职责强化行业监管,加大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督执法力度。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推行房地产市场“红黑榜”机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警示。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28日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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