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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2-12-01 14:08:07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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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建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自贸区: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相关要求,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业绩和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电子化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重点关注企业主要人员是否存在挂证等行为。对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厅将按照《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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