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全市建筑业企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及《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局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序列三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事项,按照住建部和省住建厅相关通知执行。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局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附件: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png
2.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png
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