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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

2022-11-24 14:37:59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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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建局、沈阳市房产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印发了《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22〕36号),提出各地要落实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按照受疫情影响程度最低免除3个月或6个月房屋租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要发放租金补贴等惠民政策,并要求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但据了解,部分市仍然没有出台实施细则,部分市已出台的实施细则也未涵盖对承租非国有房屋发放租金补贴的具体措施和标准,出现政策空白。为进一步做好阶段性减免房屋租金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抓紧制定完善实施细则

各市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房租减免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履职尽责,加快出台实施细则,让市场主体早受益、多受益,尽最大努力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助力纾困解难,增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获得感。

二、落实非国有房屋市场主体租金补贴发放工作

各市要对承租非国有房屋(含商场、市场摊床)市场主体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产停业的,视停业时间给予房屋租金补贴。省级财政已安排资金对各市给予一定比例支持,各市要尽快明确此项工作的牵头部门,抓紧制定承租非国房屋市场主体租金补贴标准,并按照补贴标准及时发放到位,切实帮助非国有房屋承租人纾困解难。

三、加大督查检查工作力度

各市要对承租国有房屋市场主体租金减免工作开展督查检查,重点督查国资部门所监管的国有企业,住建、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管理的国有房屋是否落实对承租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租金减免,以及对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减租政策是否有效落实到实际承租人等内容,确保国有房屋房租减免政策落到实处。

四、做好租金减免数据统计工作

各市要高度重视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要求,明确责任部门,强化工作协同,加强数据互通,按时将相关数据报送市住建部门,由市住建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

五、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各市完成相关工作后要于11月30日前报送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必须明确对承租非国有房屋市场主体租金减免措施和补贴标准),12月15日前报送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督查检查报告,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发送至fdcc.szjt@ln.gov.cn。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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