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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调整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认定标准

2022-11-24 17:29:15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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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建局、财政局、税务局,沈阳市房产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2021年7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明确了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认定标准,即“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同时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为减轻企业运营成本,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现决定将我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认定标准调整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其他事宜请按照《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税务局     

2022年11月15日    

附件下载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pdf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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